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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挪用征地補償款開投資公司

  村支部書記、村主任以及會計共同挪用710萬公款。近日,經湘潭市嶽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人均犯挪用公款罪,其中村支部書記、村主任二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會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1年6月,湘潭市嶽塘區荷塘鄉金湖村支部書記沈某、村主任汪某共同決定並授意會計羅某將金湖村村賬戶中的征地補償款500萬元借給湘潭某公司周 轉,2011年8月該公司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32.6萬元,沈某、汪某二人將利息私分;2011年12月,沈某、汪某再次決定並授意羅某將金湖村村賬戶中 的征地補償款100萬元借給該公司周轉,2012年4月該公司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12.2萬元,沈某、汪某、羅某、周某(金湖村出納,另案處理)四人將利 息私分;2012年8月,沈某、汪某、羅某、周某共同成立一傢投資公司,並從金湖村村賬戶中挪用征地補償款110萬元用於公司註冊資本驗資,2012年9 月底驗資通過後歸還。

新聞來源http://cs.house.sina.com.cn/news/2014-11-08/08544578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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